前情提要
国内医疗美容行业起步相对较晚,但发展迅速。较长一段时间业内合规产品少,超适应症使用产品一度是行业常见操作。但近期监管与司法日趋严格,此类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消费欺诈,面临“退一赔三”的严惩。接下来,小圈为大家分享一个因超适应症使用产品,医美机构被判退一赔三的最新案例,希望对经营/维权有启发和帮助~
01|基本案情
2025年1月,医疗美容机构给求美者许某注射6支产品。其中在颞部注射“宝**”产品(羟基磷灰石);在苹果肌、颧骨注射“宝*”产品(“轻颜针”/注射用胶原酶)等。
注射后,许某面部反复肿胀、肿痛达2个多月,多次赴医院就诊,吸出注射材料及血液混合物。
后许某起诉医疗美容机构,要求机构退还诊疗费用并按照诊疗费三倍赔偿。
备注:“宝**”产品主要成分为羟基磷灰石,适应症为:填充到因牙槽骨缺损而造成的不受咀嚼力的塌陷部位;“宝*”产品系注射用胶原酶,适应症为:经保守疗法无效的腰椎间盘突出症。
02|被告医美机构的应对
被告医美机构采取了行业内超范/超适应症使用产品时,常用的策略组合:
1、使用的产品均为国家药监局批准使用的(但使用范围超越了批准的适应症范围);
2、术前与患者签署《知情同意书》;
3、提交大量论文,以证明使用产品在面部对应位置适用的合理性;
4、以不能阻碍行业发展为由,请法院不要判决退一赔三。
这类做法在过去往往能取得一定效果(比如判决只退费,或者不予处罚等)。但这次,法院“没有买账”。
03|法院认定理由及判决
该案件一审、二审法院均支持消费者诉求,判决该医美机构向许某退还医疗美容费用51420元,并向许某赔偿154260元。
法院给出的原因如下:
1、该医美机构使用的羟基磷灰石等产品,属于超适应症用药;
2、超出相关产品适应症范围用药,属于实施特殊治疗,医美机构应当及时向许某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许某的明确同意。但被告医美机构和消费者签署的《知情同意书》中,未提及超适应症用药,既没有告知超适应症用药的具体情况,也没有告知超适应症用药的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;相反还承诺“使用的植入物均经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批准”,容易使消费者误解使用的产品均是按照批准的适应症范围使用。
3、被告医美机构,是获得卫生医疗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美容医疗服务的公司,属于营利性商业机构,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约束。
综上,医美超适应症使用产品 ,构成消费欺诈。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之规定,有消费欺诈行为的,应三倍赔偿。